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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理国内、涉外离婚诉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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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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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涉及婚姻家庭的诉讼、非诉讼业务.....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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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 雷 律师 |
上海敬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|
执业证:1310120001011011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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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律师:13301662383-上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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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|
来源:陈雷 |
《婚姻法》第十八条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夫妻一方的财产: 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 (二)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 (三)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; 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 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十九条规定: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,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。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三条规定:军人的伤亡保险金、伤残补助金、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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